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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马锡50亿美元欧元商业票据项目

在2011年2月16日,淡马锡金融(II)私人有限公司(“TFin-II”)设立了50亿美元的欧元商业票据(下称“淡马锡欧元商业票据”)项目,全面及无条件地获得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下称“淡马锡”)担保。

淡马锡欧元商业票据项目为淡马锡的短期融资选择增添了灵活性。它补充了淡马锡现有的长期250亿美元全球担保中期票据项目和50 亿新元担保中期票据项目。

淡马锡欧元商业票据分别获得穆迪(Moody’s)和标准普尔(S&P)的P-1/A-1+短期评级。淡马锡则分别获得穆迪(Moody’s)和标准普尔(S&P)的Aaa/AAA的整体企业信用评级。同样,淡马锡的中期票据项目及迄今为止发行的所有淡马锡债券都获得了Aaa/AAA信用评级。

现有的淡马锡欧元商业票据项目交易商为:巴克莱(Barclays)、美银证券(BofA Securities)、花旗集团(Citigroup)、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荷兰国际集团(ING)与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

通告

此证券的发售:

  1. 只可在美国以外进行,提供给非美国人士(以如美国1933年证券修正法令下所述及的条例S定义为准(“美国条例S”));及
  2. 在新加坡进行时,只可提供给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令(“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许可的人士,如下:

本专题网站中提供的资料,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邀请售卖,或游说以邀请认购任何证券;由任何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做出此种邀请、游说或售卖皆违法。

更须特别声明的是,本专题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不构成在美国售卖证券的邀请。此证券不可在美国未登记而发售或售出,或获得豁免在美国1933年证券修正法令下注册而发售或售出。此发售计划中没有任何部分是计划于美国注册,也没有任何公开发售是计划在美国或新加坡进行。

宣誓

我/我们声明、保证及同意:

美国人士

A. “美国人士”包括:

  1. 任何居住于美国的自然人居民,不论此人之国籍(例如,一名居住于美国的法国公民,是一名美国人士);
  2. 任何在美国法律下成立的合伙人机构或企业;
  3. 任何由一名美国人士组成,主要目的为投资于美国非注册证券的非美国合伙人机构或企业;
  4. 任何遗产或信托,其任何一名执行人员、行政人员或信托人为一名美国人士;
  5. 任何位于美国的外国机构的任何代理处或分行;以及
  6. 任何由交易员或其他信托人以一名美国人士的利益或美国人士的户头而持有的非全权委托户头(遗产或信托以外)。

B. 以下所列不是“美国人士”:

  1. 任何由美国交易员或其他专业信托人以一名非美国人士的利益或户头而持有的全权委托户头(遗产或信托以外);
  2. 任何由一名美国专业信托人出任执行人员、行政人员或信托人的遗产或信托,如果(i)一名不是美国人士的执行人员、行政人员或信托人对该遗产或信托资产有独自或共同的投资自主权及(ii)在遗产而言,该遗产是由非美国法律所管辖,或在信托而言,没有任何受益人(若该信托可撤销,则无需任何委托人)是美国人士;
  3. 根据非美国法律及当地惯例及文档成立及管理的员工福利计划;
  4. 一家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任何代理处或分行,如果它在有效的商业理由下运作、进行银行或保险业务,及受当地银行或保险显著条例所管制;及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及它们的代理机构、附属机构及退休基金计划,以及任何其他类似的国际组织、它们的代理机构、附属机构及退休基金计划,无论位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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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为:

  1. 在新加坡银行法令第19章下获颁执照的银行;
  2.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令第186章第28节下获批准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
  3. 在新加坡金融公司法令第108章下获颁执照的金融公司;
  4. 在新加坡保险法令第142章下注册为保险业者的公司或社团;
  5. 在新加坡信托公司法令第336章下获颁执照的信托公司;
  6. 在新加坡国会任何法令下成立的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机构;
  7. 在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令下持有资金市场服务执照,以:
    • 进行证券交易;
    • 资金管理
    • 提供证券保管服务;
    • 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 证券融资;或
    • 进行期货合同的交易;
  8. 和下列人士进行债券交易的人士(个人以外):
    • 受认可投资者;或
    • 业务包含收购与脱售或持有资金市场产品(不论是委托人或代理人)的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可指定的信托之受托人(当他以该身份运作)或金管局可指定的其他人士;
  9. 退休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
  10. 金管局可指定的信托之受托人,当他以该身份运作;或
  11. 受金管局指定为机构投资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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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为:

  1. 一名受认可投资者
  2. 一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的公司,其全部股本是由一名或多名个人所持有,且每一名股东都各自为受认可投资者
  3. 一个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且该信托基金的每一名受益人都各自是受认可的投资者;或
  4. Temasek Financial(II)私人有限公司(”发行者“)的高级职员或相等人士,作为发行者(包括发行者的任何董事或秘书、受发行者雇用具执行能力的人、发行者业务的任何一部分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发行者自愿清盘的任何清盘人);或该执行员或相等人士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或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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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认可投资者

“受认可投资者”为:

  1. 个人(i)其个人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元,或以任何外币计算的净资产为相等价值,或(ii)其之前12个月的收入不少于30万新元,或以任何外币计算的收入为相等价值;
  2. 企业公司,其最新经审计资产负债表显示之净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新元,或以任何外币计算的净资产为相等价值;或在一家企业公司无须经常准备经审计财务报告的情况下,其所使用之资产负债表须经该企业公司认证,以对该企业公司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期的业务状况提供真实及公平的看法,而且该资产负债表结算日期必须在过去12个月之内。
  3. 一名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该信托基金为受益人持有的所有任何形式的资产及权益的价值超过1000万新元(或以外币计算的相等价值);
  4. 一家机构(除了企业以外),其净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新元(或以外币计算的相等价值);
  5. 一个合伙人机构(除了新加坡有限责任合伙人法令第163A章所诠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外),其每一名合伙人各自为受认可投资者;或
  6. 一家企业公司,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是由一名或多名人士持有,且每一名股东都各自为受认可投资者;或
  7. 一名受金融管理局制定为受认可投资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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